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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2)

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查封后车辆保管费用谁应该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时,所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一般是不需要支付相关的保管费用。 ...展开
用户:匿名 交通肇事 | 2025-10-22 14:46:26

买房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相关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必须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不得向非本单位供应对象出售,多余房屋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将由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新建的住宅向非单位职工出售,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规定。 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福利性或保障性住房,由单位进行补贴,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本单位内部职工个人所有。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在此,提醒您,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所禁止对外公开出售的房产,买卖合同自始无效,购买须格外谨慎。 ...展开
用户:匿名 房屋购买 | 2025-10-03 15: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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